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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协会章程

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英文译名:Shaanxi Urban Water Association (SUWA)。
第二条 本会为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和个人自愿参加组成。是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城镇供水排水界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服务。发挥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西安市。活动地域为陕西省行政区域。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咨询、科普、学术交流。具体业务活动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行业安全管理、产业政策。协会应教育职工热爱本行业、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推进行业的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供水排水行业调查研究,收集全行业的基础资料,掌握行业动态,传播行业信息,研究和探讨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提供材料和数据,加强行业内部的横向联系;
(三)总结、交流、推广城镇供水排水行业的经营、管理及城镇节约用水等方面的经验,组织开展城镇供水排水和节水领域的国内外学术和科技交流活动,促进行业改革和科技进步。总结、交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和论文;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行业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的调研、起草、修改及其他工作;
(五)负责对供水排水和节水设备产品及创新成果的推荐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生产企业与会员和相关用户之间的交流;
(六)研究、探讨、总结、交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及其经验,提高企业素质;
(七)搜集、整理、汇总有关供水排水建设的管理信息,编辑、交流并印刷《陕西供水排水行业动态》;
(八)积极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的联系和技术经济管理诸方面的交流活动。邀请国外专家来华讲学。组织相关人员出国考察、进修和讲学;
(九)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地方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五)本会的个人会员应是从事本行业管理和建设的学者、专家、知名人士、热心为供水排水行业服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的个人,可由理事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也可采用书面表决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参加对外交往活动,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七)其他依章程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七)其他依章程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会费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该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按照会费管理办法收缴,应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交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为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换届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发展适时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政治素质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行业情况熟悉;
(五)业务能力强;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为一届(连任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大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分支机构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管理本会的资产、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名,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会员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按《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财务管理办法》办理,接受会员代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以适当方式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