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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民主选举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15:0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492次 【 字体:

为规范协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选举工作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二条 协会理事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由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协会负责人是指担任或兼任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理事会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会员总人数的1/3;本协会暂不设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发展适时进行修改。

第五条 协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在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并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提名新一届理事和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六条 在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理事或党代表依据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的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

选举结果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七条 协会理事须获得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同意,方能当选;协会负责人选举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八条 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九条 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一)由单位会员担任理事在任期内,理事单位代表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任理事的,原理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二)协会可根据会员单位数量的增加,适当增补理事。增补理事时,由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出动议,召开理事会确定候选人,通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条 负责人的变更和增补

由单位会员担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及时变更或增补,并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抄报相关单位。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资格。

第十一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该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继任人。理事会在收到该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办理备案、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和10名以上会员,有权联名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三条 1/5以上的会员,1/3以上的理事联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联名人应签字或盖章,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罢免建议后,应及时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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