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制度
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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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和《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有关收缴会费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所有会员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三条 会员单位分别按照副会长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自觉缴纳会费。标准如下: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会员单位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各会员单位直接向本会缴纳会费,协会财务部门收到会费后,向缴纳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五条 收取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的发展和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1.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会议费用;
2.举办各项活动,如技术交流研讨会等;
3.开展业务调研活动等;
4.秘书处的日常办公费用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
5.向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缴纳会费;
6.其他需支出的费用。
第六条 为方便会员交费,每年四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会费,不缴纳会费者,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会员单位因特殊情况无力缴纳会费者,可书面向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七条 协会要加强对会费的收支管理,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定期向理事会通报,主动接受上级部门的财务审计和会员单位及监事会的监督。
第八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