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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制度

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19 15:0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1270次 【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建设和会员管理工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及《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拥护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相关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城镇供水排水设备材料生产等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城镇供水、排水、节水工作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经批准,按时交纳会费,均可成为会员;

(五)本会的个人会员应是从事本行业管理和建设的学者、专家、知名人士、热心为供水排水行业服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的个人,可由理事会特邀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入会流程
  1、申请入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在协会官网(http://www.sxgsps.com)栏目中选择“入会申请”页面下载《会员申请书》和《入会登记表》。
  2、单位会员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简介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请将相关表格和资料上传网站,待审核通过后,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将入会纸质资料原件寄至陕西省水协秘书处。
      4、协会收到入会单位和个人的正式申请后,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秘书处通知入会申请者,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扫描件形式为申请单位发送“会费缴费通知单”(附协会银行账户),申请单位需在15个工作日内将会费汇入协会银行账户。
  5、秘书处工作人员在确认会费到账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协会会员证书及会费发票等相关材料寄至申请入会的申请单位。
  6、申请单位收到会员证书后即日起成为协会会员单位,享受会员各项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1、会员充分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提供咨询服务;
  (六)参加对外交往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会员应自觉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七)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为开展协会工作提供方便;
  (八)提供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经验总结和出国考察报告。

第三章 会费

第八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按照《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会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会员会费每年缴纳一次,有多重职务的会员按照最高标准缴纳会费,不重复缴纳。

       第九条  会员会费标准(按人民币)
   1、副会长单位--10000元;
   2、理事单位---6000元;

       3、会员单位--3000元。  

第十条 会费交纳制度
      (一)每年的4月份为会费缴纳月,届时秘书处会下发缴纳会费通知,由协会开具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二)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财务部门。
  开户单位: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
  开户银行:西安银行高新西路支行
  账号:611011510000004483  

(三)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联络。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对会员单位进行重新注册登记。未按时进行注册登记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理事或副会长的,该单位会员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或副会长单位。

第五章 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及时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件。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经理事会确认,取消其本会会员资格,并在协会官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会员存在违反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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