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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4/1 14:54:3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2735次 【 字体:

 

陕建发〔2015〕119号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管理局(市政公用局)、发展改革委,西安市水务局,咸阳市水利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局,韩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神木县、府谷县住房城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入开展节水型城市建设”要求,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通知》(建城〔2014〕114号)。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于2012年修订并印发了新的《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城〔2012〕57号)。各设市城市要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并以此为抓手,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管理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县城要以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为目标,积极推进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二、加快完善城市供水设施

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推进绿色城镇行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力争在2018年前完成现有老旧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确保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城镇供水规范管理考核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加大行业培训,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推广使用新型环保输水管道及设备,确保城镇供水安全,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和引导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委托供水企业进行运营维护,实行专业化管理。要加快改造存在水质安全风险的二次供水设施,通过财政补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解决改造费用。

三、推广节水器具使用

节水型用水器具的推广应用,是生活节水的重要技术保障,对于促进节水型城市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3〕23号)要求,加大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逐步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节水器具,各类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及市政公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执行进场用水器材联合验收制度,加强对《陕西省用水器材确认登记证书》的查验,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立即标识,及时清退,不得使用。认真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T164-2014) 和《非接触式给水器具》(CJ/T194-2014)标准要求,加强对节水型用水器材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居民淘汰现有住宅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生活用水器具,实现节约用水。

四、加强节水宣传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节能宣传周”等契机,通过新闻媒体、成果展示、业务培训、参观水厂、走进社区、贴近校园、亲近企业、区县节水、专项执法等系列活动,大力开展城市节水宣传,使广大市民加深对节约用水的认识,增强建设节水型城市的热情和信心。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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