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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5/21 14:24: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2831次 【 字体:


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陕西民政  时间:2018-10-17

陕民发[2011]2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区社会事业局: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参照国家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39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2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3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  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制定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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