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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文件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3/26 17:10: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1237次 【 字体: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关于

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

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利厅(局),直辖市财政厅、建委(交通委、园林局、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管委)、水利(水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城建局、(城建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水利(水务)局: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经研究,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财政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6亿元,省会城市每年5亿元,其他城市每年4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

     二、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联合申报。试点城市应将建设成具有吸水、蓄水、净水和释水功能的海绵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试点城市年径流总量目标控制率应达到住房城乡建设部《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要求。试点城市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编制指南另行印发。

三、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择试点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城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将组织城市公开答辩,由专家进行现场评审,现场公布评审结果。

四、对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定期组织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评价结果差的,扣回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具体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地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谋划,组织有关城市做好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具体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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