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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发布时间:2020/11/18 14:25:00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2355次 【 字体:

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以下简称水协)自身建设,推进本协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和高质量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5)7号)等要求及《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陕西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二条:凡水协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宗旨:坚决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维护行业利益的统一、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绝大多数企业的合法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适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和绝大多数企业利益的意见和诉求;促进我省城镇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节水等城镇水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本公约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五条:水协和会员单位遵守并承诺

(一)自觉遵守城镇水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政策制度,自觉接受和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日常监管、行政执法检査和质量整治活动。更好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推动公平竞争,推进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自律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协会会员参与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的自律机制,逐步开展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工作。

(三)按照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向会员收取会费并开具会费收据。协会向会员提供相关服务,遵循相关规定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开。

(四)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违规开展评比、培训、表彰,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等情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培育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

(七)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加强员工基本素质的培训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探索与研究,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换与运用,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开展标准化工作,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

(八)会员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好各项服务工作,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涉及公共服务的会员单位要严格按物价部门规定取费标准收费,明码标价,阳光操作,规范经营,杜绝巧立名目变相收费,自觉维护客户利益。规范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确保从业人员和公共基础设施安全;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与协会的行业自律各项工作,共同维护协会形象和全体会员权益。

(九)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推动会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社会责任指标和评价体系,发布行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会员之间要互相理解、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不恶意诋毁和中伤同行其他企业。共同谴责和抵制恶性竞争,拒绝提供低价而劣质的服务。自觉遵守行业竞争规则,不做扰乱市场,不做误导政府和用户的行为。

第六条:推行城市水务行业黑名单、白名单制度,不定期公布供排水企事业、相关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营造“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行业氛围,促进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推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第七条:引导全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及时预警城镇水务市场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有效地指导行业经济运行,为提高行业经济稳增长,提供科学的经济运行预测。

第八条:对采取低价倾销、恶意竞争等经营行为和不执行本公约的行为提出警告、批评,向社会公布、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采取限制参与水协评比、申请奖项、标准制定等措施,对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并通过行业和社会媒体等渠道客观公正披露。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水协对会员单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自律公约》执行情况。

第十条:本公约在实施中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本公约的条款,互谅互让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本协会有职责进行调解与解决。

第十一条:凡是有违背本公约或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单位均有权及时向本协会进行检举,要求进行调查处置。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批评、内部通报和公开曝光的措施,对于影响特别恶劣,或坚持不改的,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对模范遵守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单位授予行业自律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对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违背公约的单位,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四章 

第十三条:本公约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会员共同表决后生效,并授上级部门备案,由水协向社会发布并对自律行为进行监督和奖惩。

第十四条: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广泛征求意见后,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省水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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